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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一轮个税改革于2019年元旦已经全方面实施,这将会促进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最近这几天,大家是不是都在忙着申报填写各类个税抵扣项目?您在申报的时候有咋样的问题是需要了解?
今天的《9910帮你忙》我们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唐颖昭副局长、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管理科蒙莉及货物和劳务税科韦富建科长对新个税政策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抵扣项目来了,个税负担减轻了,大家都很高兴。我们请唐颖昭副局长介绍新出台的个税政策。
首先感谢各位纳税人一直以来对税务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2019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施行。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依条件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为了确认和保证您能够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我们开展“个税红利如何领 税务机关帮你忙”为主题的集中宣传辅导活动,我们将安排税政专家及业务骨干对纳税人进行现场辅导,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解读个税新政策、说明具体操作及办理要求,同时还开展“个人所得税法网络知识竞赛”活动,期待你们的参与。
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尽管我们已竭尽全力做了很多准备工作,但可能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此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我们承诺:对于工作中的差错,我们将马上改正;对于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进一步改善我们的工作。愿我们一起携手,共助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共享更美好幸福生活!
但是,抵扣项目有点多,扣除细则更是复杂,一不小心就把人搞懵了,那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申报呢?
电子和纸质信息表都可以在广西税务局网站下载。其中,选择在扣缴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直接将纸质或者电子表提交给扣缴单位财务或者人力资源部门,也能够最终靠手机APP或互联网网页填写后选择推送给扣缴单位。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其选择享受的时点不同,只需要向扣缴单位(发工资预扣税款时享受情况下)或者税务机关(次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情况下)填报有关信息即可,别的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无论哪个时点享受,信息提交方式有多种,纳税人既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通过手机或者电子税务局网页等远程办税端提交,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用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提交。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答:父母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答: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答:根据《办法》规定,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答:对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答: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48个月。
17.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答:纳税接受学历继续教育,不需保存有关的资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答: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税前扣除范围内。
21、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如何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根据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类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3600)。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注意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同时,能够最终靠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有关信息申请退税。纳税人需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复印件备查。
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答: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答:经小两口约定,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小两口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答: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240个月后不能享受附加扣除。对于2019年之后还处在还款期,只要合乎条件,就可以扣除。
答:小两口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小两口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同时办法中还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在真实的操作中,可根据纳税人用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情形来掌握,即纳税人第一次用贷款购买住房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根据规定进行扣除。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答:根据《办法》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答: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答: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主要是考虑与《婚姻法》有关隔代赡养的规定保持衔接(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47.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现行规定是按照父母均健在的情形进行设计的,即按照两位老人的赡养标准测算的。依规定只要父母其中一位年龄达到60周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48.对有兄弟姐妹、但已经过世目前仅剩纳税人一人的,能否按照独生子女标准扣除?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因兄弟姐妹去世只余一人的,不属于独生子女。
49.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不是能够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答:按照现行规定,被赡养人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如果纳税人年满60岁的叔叔伯伯属于上述所说的被赡养人范围,是可以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政策的。如果不属于上述范围,则不能扣除。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根据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答:为确保新税法顺利平稳实施,稳定社会预期,让纳税人享受税改红利,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
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而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同时,如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猛地增加的“临界点”现象。因此,《通知》专门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能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请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