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755 28160800
地址:中国 深圳市 宝安区石岩
街道水田社区第二工业区
业务直线电话:
(86)0755-28160800
(86)0755-29839665
(86)0755-29839692
业务传真:(86)755 2344-2951
前台电话:(86)0755-29839341
前台传真:(86)755-2983-9345
邮箱:ytsales@kingboard.com
2023年6月28日,国务院、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酝酿至诞生历时近9年。
近年来,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发展迅速。根据《2022年民航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22年底,获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通用航空企业15130家;全行业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注册用户70万个,其中,个人用户63.9万个,企业、事业、机关法人单位用户6.1万个;全行业注册无人驾驶航空器共95.8万架。全行业无人驾驶航空器有效驾驶员执照15.28万本。
与此同时,违规飞行、非法使用等行为也威胁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航空安全。除了飞行层面的原因外,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的立法供给严重不足也是造成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乱象的重要原因。《条例》的出台解决了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等一些部门法规文件立法层级较低,缺乏对低空空域分类管理、空域划设、飞行安全管控、飞行准入监管等具体问题明确规定的问题。
《条例》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特点出发,建立了全链条管理制度,有利于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带来的地面管控难、发现处置难、溯源追责难等问题。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改善营商环境,减政放权,“管住该管的,放开该放的”,为企业未来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外部条件,激发行业内生产发展动力,使公司制作制造更规范有序。在满足人民一直增长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需求方面,优化登记、申请流程,用户使用更安全便捷、管理部门履职更有力高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高质量发展将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条例》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域的顶层法规,也是该领域相关规章、标准的上位法,为管理部门明确“谁管什么,怎么管”,也为广大新老用户组织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作为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内的基本制度,《条例》从适航审定、人员资格、空管服务、运营等多环节奠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基本制度建设,为构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法规标准体系提供了支撑引领。
我国按照民航法授权、法规(条例)颁布、规章同步实施的思路推进,采用“1+N+X”管理模式构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法规标准体系:“1”即1部规章,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N”即N份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文件,“X”即X份技术标准,目的是建立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活动管理链条及系统风险类别相匹配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体系,为形成全国统一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综合平台(UOM),实行标准化管理,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制度支持。
无人驾驶航空器(Unmanned Aircraft Vehicle,UAV),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无人机”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俗称,《条例》中引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源自国际民航组织给出的定义。
气球、风筝虽然没有机载驾驶员,但也没有自备动力系统,所以不属于无人驾驶航空器,因此不属于条例的管理对象。航模没有机载驾驶员、有自备动力系统,属于无人驾驶航空器。但根据条例规定,除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另有规定外,模型航空器应当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为航空飞行营地划定的空域内飞行。
模型航空器,也称航空模型,是指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载人,不具有高度保持和位置保持飞行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自由飞、线控、直接目视视距内人工不间断遥控、借助第一视角人工不间断遥控的模型航空器等。
模型航空器的分类、生产、登记、操控人员、航空飞行营地等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国务院工业与信息化、公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线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方面的要求,全程可以每时每刻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每时每刻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每时每刻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无人机到地面随着山体起伏高度变化,建筑物上不算“地面”。例如,我们从一栋高度300米的楼顶起飞再向上飞120米,这样的一种情况线米,这样的一种情况线米。这影响到了很多“爬楼党”借用建筑物高度提升无人机飞行高度的方式来进行创作。
为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人员的管理。具体包括:(1)实行适航和质量管理制度,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有关适航许可;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和法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2)建立产品识别码和实名登记制度,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3)完善运营合格证制度,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取得运营合格证。(4)强化操控人员要求,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人员应当申请取得相应操控员执照,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二是规范空域划设和飞行活动。(1)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明确隔离飞行为主原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应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2)建立飞行活动申请制度,明确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的情形以及审批权限和审批时限等。(3)强化飞行活动规范,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避让规则以及禁止性行为等。(4)规范涉外飞行活动,禁止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电波参数测试等飞行活动。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强化监管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布有关审批事项、申办流程、受理单位等信息并及时来更新。细化应急处置责任,明确对违规飞行的处置措施。
空域又称可航空间,是指航空器在大气空间中运行的空气空间,是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向空域用户更好的提供服务的资源。地球表面以上可供航行空间,是具有国家属性的一种资源。空域具有如下基本属性:自然属性、主权属性、安全属性和资源属性。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规定,中国空域划分为:飞行情报区、空中管制区、禁航区、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
《规定》在最大限度地考虑飞行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原则下划定:线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一)机场以及周边一些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些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些范围的区域;
因此,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航拍中常常运用的穿云航拍、对交通枢纽、高速公路、港口等城市风光题材摄影都将受到一定限制。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但应注意,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飞行线米,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飞行线.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对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遇有特殊情况,能临时增加管制空域,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有关空域的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
保障国家重大活动以及其他大型活动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24小时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保障执行军事任务或者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其他紧急任务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30分钟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需要设置管制空域的地面警示标志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并加强日常巡查。
完成无人机实名登记,需先登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系统 )” 网址:
没有账号的用户先要进行注册和信息填写。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填写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邮箱账号,以便无人机和拥有者的身份信息匹配,以及邮箱能够及时收到可粘贴在无人机上的登记标志(二维码)。
进入界面后,根据自己所持无人机的情况,填写录入相关信息,即可完成无人机的实名登记。
点击“发送二维码”按钮,登记标志就会发送到你的邮箱,将下载好的PDF附件用A4纸打印出来,剪裁好,并将其粘贴在无人机明显的地方,确保无人机每次运行期间均保持登记标志附着其上,登记号和二维码信息不得涂改、伪造或转让。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三)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线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但是,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但是如果前款规定的飞行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应当提出飞行活动申请:(1)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2)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3)飞越集会人群上空;(4)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5)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三)飞行任务性质和飞行方式,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还应当提供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七)飞行航线、高度、速度和空域范围,进出空域方法;(八)指挥控制链路无线电频率以及占用带宽;
(十三)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与空域使用和飞行安全有关的其他必要信息。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应当在计划起飞30分钟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起飞10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使用单位可以随时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如果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范围内飞,则需要申请批准;在适飞空域范围则不需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按照下列权限批准:在飞行管制分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超出飞行管制区飞行的,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授权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不行。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应当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现阶段,我国空管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为
。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现阶段,
CA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由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归交通运输部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其前身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1987年以前曾承担中国民航的运营职能。2008年3月,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制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同时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责任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注意此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不同于前款所述的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
简称民航局空管局 )是民航局管理全国空中交通服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航行情报的职能机构。中国民航空管系统现行行业管理体制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三级管理;运行组织形式基本是区域管制、进近管制、机场管制为主线的三级空中交通服务体系。)
除了《条例》明确规定的管制空域外,《条例》还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增加管制空域,由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有关空域的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条例》未对特殊情况做出具体规定,根据条文理解,特殊情况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有保障国家重大活动以及其他大型活动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24小时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二是保障执行军事任务或者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其他紧急任务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30分钟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首先,《条例》在现行用空审批上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突出放管结合,减政放权,强化服务。(1)简化审批程序,将现行空域申请、飞行计划申请合并为飞行活动申请,并将部分申请由审批调整为备案制,简化飞行活动申请审批程序。比如,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2)明确
4类飞行活动(除5类特殊情形外),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3)优化审批手段,由国家空中交通领导机构统筹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用户而言实现注册登记、资质核验、信息共享、飞行活动申请等管理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一窗办理”。
其次,《条例》对飞行活动的审批时限、权限、紧急情况审批等进行了明确,要求需要审批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组织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日时前提出申请;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在飞行管制分区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超出飞行管制区飞行的,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授权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明确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应当在计划起飞前 30分钟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型很多,其性能、用途、运行风险等差异较大,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在监管上需要适度体现差异化,不宜“一刀切”。据此,《条例》按照分类管理思路,
,在设计生产、操控人员要求、飞行空域划设、飞行活动规范等方面,既明确了一体遵守的规则,又规定了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以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1)严格航空器质量管理。规定
;微型、轻型、小型机无需取得适航许可,但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2)明确操控人员要求。规定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机应当申请取得相应操控员执照,操控微型、轻型机应当熟练掌握操作方法,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3)规定运营合格证制度。明确使用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
。(4)建立强制保险制度。规定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机从事非经营性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25.
适航许可是由国家民航局或类似的机构颁发的,对于民用航空器来说,通常分为两种类型初次适航许可和持续适航许可(英文是Certificate of Airworthiness或者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是局方颁发证明飞机适航性的证明,经过了适航法规的审查,飞机就可以拿到适航证。简单点说就是,有了这个证你就能上天飞了,可以
。第十四条 对已经取得适航许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重大设计更改并拟将其用于飞行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未依法取得适航许可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有关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已经取得适航许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重大设计更改,未重新申请取得适航许可并将其用于飞行活动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突出减政放权、改进服务、着眼简化审批程序,统筹建立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力争实现“一网通办”“一窗办理”,基于不同安全运行风险,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以满足当前人民群众对消费娱乐飞行活动需求。
空域保持能力,是指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措施控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高度与水平范围的能力。电子围栏是一种通过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在相应电子地理范围内划出特定区域,用于避免无人机侵入特定空域。
《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办法》(送审稿)的第七条规定“民用无人机应当具有电子围栏,能够及时自动检测更新飞行空域划设信息,具备飞行区域限制及警示功能,满足空域管理相关要求。”
2023年6月,杭州市滨江警方处置了一起相关案件。一名男子因擅自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被警方依《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二)项:实施飞行活动前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飞行6个月至12个月,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应许可证件,2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许可申请。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的,还有可能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使用的有关信息,依托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共享,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个人不需要,单位需要。《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营合格证):
(1)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操控人员;(2)有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有关设施、设备;(3)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持续具备按照制度和规程实施安全运营的能力;(4)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还应当为营利法人。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运营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运营合格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条例》还规定,未取得运营合格证或者违反运营合格证的要求实施飞行活动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取得运营合格证后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以及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无须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的级别高于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安全是民航业的生命线。城市空中交通会像地面自动汽车驾驶一样经历人工驾驶、半自动驾驶、自动驾驶几个阶段,即前期有人驾驶,后期无人驾驶。因此,前期开展城市空中交通试运营颁发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与后期颁发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如何进行换证等问题,还有待解决。
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资质有哪些规定?操控哪些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取得驾驶资质?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执照:(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管理规定》(AC-61-FS-020R3)规定操控员执照:将根据无人机重量分为小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中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大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三类(在实际应用中高重量无人机执照可以驾驶低重量),对应的分别是之前分类等级中的Ⅲ类、Ⅳ类、Ⅺ类。申请执照和等级的条件:在提交执照或等级的申请时,应当递交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相关上面声明、理论/实践考试成绩单、飞行经历记录本等相关证明。
执照的有效期:执照长期有效。但在行使权利前 24 个日历月内将针对所取得的航空器类别和超视距等级通过由局方组织的定期检查,并在其执照记录栏中进行签注,否则不得行使执照上相应等级的权利。也可在定期检查期满前 24个日历月内,符合局方要求的电子经历记录本内 1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证明(因各等级的不同所以还有其它不同要求)。
(1)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2)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35.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有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有吸毒行为记录;
(3)近5年内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完整流程包括购买、登记激活、投保责任保险、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人员不适用)、飞行活动申请 (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以及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品适飞空域内作业飞行不适用)、起飞确认、飞行实施等七步。最常见的、社会群众参与度最高的娱乐飞行,通常只需完成购买、登记激活、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并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飞行实施等4步,但必须遵守相关行为规范和避让规则。
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由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条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是在飞行区域设置上,在机场、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公共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等7类重点区域及周边一定范围,设置为管制空域,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必须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二是在飞行活动类型上,要求飞起集会人群上空,以及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等5类情形,必须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三是在行为规范上,明确在“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实施超视距飞行的,应当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等10条行为规范,明确“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安全;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以及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等8条禁止性行为规范。
等信息;(三)实时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应当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
(七)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八)实施
无人驾驶航空器;(十)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飞行活动行为规范。
(二)单架飞行避让集群飞行;(三)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
为规范飞行秩序,尤其是在存在融合飞行的情况下的飞行秩序,《条例》核心确定了如下五项飞行避让先后的原则,以确保飞行安全:
但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电波参数测试等飞行活动。
违反本条例规定,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决定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45.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我国管辖的其他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
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室内飞行不适用本条例。但需要遵守相关的室内管理规定,如体育场馆,机场车站,商场酒店等。
如果仅供个人娱乐用途的微型/轻型无人机,只要你在适飞空域内飞行,不需要取得任何证件/执照。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第七十一条规定,目视飞行时,航空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
(一)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二)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三)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航空器,应当从前航空器右侧超越,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但无人驾驶航空器所在的低空区域气象条件复杂,尤其是低空风切变等,严重影响飞行安全性。对气象环境的感知、决策及应对比较复杂,这对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是巨大的挑战。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发展路线年将分别实现短、中、中长距离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探索应用的时间表。2022年2月,中国民航局发布了《亿航EH216-S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专用条件》,明确了这一型号航空器系统的最大起飞重量、飞行高度、可搭载乘员数量、地面控制站全程对航空器的监视、机上乘员可使用移动通信网络与地面语音、视频通信等。《专用条件》发布前,全球范围内尚无先例。但民航局也指出,目前尚未对该类型航空器系统颁发适航规章。
和单位需要购买保险,使用大/中/小型无人机的也需要购买保险。通俗地说就是用来赚钱的不管多大都要买,使用大/中/小型无人机的就算不是用来赚钱的也要买。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1)什么是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被保险人由于过失或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什么?是责任风险,指公民和法人在经济、贸易、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对受害者承担经济赔偿的可能性现象。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投放市场后,发现存在缺陷的,
,并通知有关经营者、使用者停止销售、使用。生产者、进口商未依法实施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召回。《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简称《召回规定》)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召回规定》的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召回行为、强化召回管理、提升全社会质量治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什么是消费品?什么是缺陷?《召回规定》明确,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召回的措施都有哪些?生产者可通过修正或补充消费说明及警示标识、维修、更换零部件、换货、退货等方式,达到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的目的。具体采用哪种措施来消除缺陷,将由生产者综合考虑缺陷情况、配件准备情况、相关成本等因素自行选择最合理的方式,生产者将对召回措施消除缺陷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承担责任。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应当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线米的飞行可以进行融合飞行。融合飞行是不能超过300米的,还有一种情况是隔离飞行,获批空域里只允许一架无人机飞行,这种情况是没有高度300米限制的。
《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事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维修以及组装、拼装活动,无需取得适航许可,但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2020年11月,一名无人机飞手在风景区的某块草坪上放飞无人机,无人机突发意外从空中坠落,砸中一个小女孩的头部。经诊断,受伤女孩头部右侧太阳穴被砸中,致右侧颞部创伤性脑内出血,右颞部颅骨粉碎性骨折。事后女孩父母与飞手王某就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索赔。2022年5月17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无人机伤人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宣判了,法院判决飞手王某在事故中应该承担70%的责任,各项损失合计27.7万元,需赔偿受伤女孩19.4万元。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发生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时,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与国际公约和世界上的通行做法是一致的。具体而言,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各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铁路沿线米范围内禁止升放无人机、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如《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包括电气化线路供电接触网设备)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 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为确保铁路线路安全,铁路沿线米范围内禁止升放无人机、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如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三十二条(六)规定,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应当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
《条例》除对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规定最大飞行线米外,并没有限制可审批的飞行高度。如果有需求且满足审批条件,就可以进行申请。但是,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融合飞行时,经过批准的轻型和小型无人机飞行线.
《条例》第三十二条(九)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根据《条例》规定,酒后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飞行6个月至12个月,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应许可证件,2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许可申请。
《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是否能够与有人驾驶航空器融合飞行?如果可以,必须要格外注意哪些问题?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应当遵循统筹配置、安全高效原则,以隔离飞行为主,兼顾融合飞行需求,充分考虑飞行安全和公众利益。
适航许可的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三)取得适航许可的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线米的飞行;(四)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线米的飞行
什么是视距内飞行?什么是超视距飞行?视距内运行是指无人机操控员或无人机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范围内运行,且该范围为目视视距内半径不大于500米,人机相对高度不大于120米(与《条例》规定适飞空域线米一致,看来真高的设定是有生物学基础的)。适用范围:能够在视距范围内(高度 120 米,直径 500 米)GPS 模式下作业。应用领域:低空航拍、植保领域。操控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保持视距内飞行。
超视距飞行:是指无人机在除视距内运行以外的运行。适用范围:(1)有申请作业空域的权利;(2)能够独立作业,能够在作业中承担组长重任;(3)能够使用姿态增稳飞行模式;(4)能够使用地面站航线)能够进行长航时、远距离、高技术的无人机作业项目。应用领域:航拍、植保、测绘、电力、警用、环保、救援、消防等多个行业应用领域。实施超视距飞行的,应当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
分布式无人机,即采用分布式结构的无人机。所谓分布式结构,就是将目前集成化的功能系统拆分为若干物理分离、结构相对简单、功能相对专一的子系统,通过信息互通,保持或扩展原有功能。做一个比喻,如果把系统的结构称之为“形”,系统的功能称之为“神”,分布式结构就是“形散而神不散”。好比多个人一起做不同的事。分布式是解决中心化管理的问题,把所有的任务叠加到一个节点处理,太慢了。所以把一个大问题拆分为多个小问题,并分别解决,最终协同合作。分布式的主要工作是分解任务,把职能拆解。
集群,是指采用具备多台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能力的同一系统或者平台,为了处理同一任务,以各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数据互联协同处理为特征,在同一时间内并行操控多台无人驾驶航空器以相对物理集中的方式进行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模式。
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是指专门用于防控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具有干扰、截控、捕获、摧毁等功能的设备。
军队、警察以及按照国家反工作领导机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授权的高风险反恐怖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可以依法配备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在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军事机关的指导监督下从严控制设置和使用
同时,《条例》第五十二条还规定了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新增了对无人机反制设备的管控规定,只有军警部门以及授权的重要目标可依法配备反制设备,并且其使用也会受到严格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私自拥有和使用此类设备,否则会被没收加罚款。因此遇到无人机扰民情况,建议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作出处罚。
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是利用空地、地地数据通信完成交通监视和信息传递的一种航行新技术,通过提供更加实时和准确的航空器位置等监视信息,在保障飞行安全、提高运行效率、增加空中交通流量、降低建设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上有着显著优势。
1、实名登记。新购买的无人机需要及时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
2、持证上岗。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5、飞行时出现低压报警后尽快返航,不要贪时间,轻则时间长了电池鼓包,不能使用,重则落地前坠落炸机,因此要尽可能多备些电池等。
在应急处置方面,基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相关规定,《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信息互通、协同配合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什么是先期处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有关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查证处置,民用航空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技术防控、扣押有关物品、责令停止飞行、查封违法活动场所等紧急处置措施。
穿越机其实是国内的通俗叫法,国外叫FPV Drone 或者Racing Drone。穿越机作为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属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管辖范畴,但同时,穿越机作为模型航空器的一种,将其纳入模型航空器的管理范围。根据《条例》规定,明确除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另有规定外,模型航空器(含穿越机)应当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为飞行营地划定的空域内飞行。同时,条例还规定模型航空器的分类、生产、登记、操控人员、航空飞行营地等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注册申请网站:登录和注册无人机空域申请网站,如“中国民航局无人驾驶航空器空管信息服务系统(UTMISS)”。2
78.遇有紧急飞行任务,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飞行申请?人有三急,遇到紧急任务怎么办?《条例》第二十九条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应当在计划起飞 30分钟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起飞 10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使用单位可以随时提出飞行活动申请。(要争分夺秒!)
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登记、操控员等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任重道远啊!注意 2024年 1月1日之前哦)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决定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1)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有关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的应急预案
(2)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
(3)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技术防控、扣押有关物品、责令停止飞行、查封违法活动场所等紧急处置措施。
(对未经实名登记违规飞行的处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特定人员监护人的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对未经批准违规飞行的处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涉外违规测绘飞行的处罚)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决定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配备、设置、使用以及授权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制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
《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17年5月16日发布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该规定为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依据该规定,无人机拥有者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无人机实名登记,填报拥有者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护照号、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等信息,获取并在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否则不得使用无人机。
(5)《无人机围栏》和《无人机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出台无人机相关的行业标准。
(6)《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是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公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出现“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字眼,而是使用了“植保无人机”这一概念。《条例》正式公布后,将“植保无人机”的概念调整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更有利于农用无人机的规范管理。随着技术进步,无人机在农田作业的类型逐步扩展,出现了辅助授粉、播种、施肥、投饵等多种作业形式。与植保无人机相比,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概念可以涵盖更多种类的从事农林牧渔作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也更符合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
在《条例》中,对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定义、主管机关、飞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使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资质及主体方面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1)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2)融合飞行无需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3)飞行高度:最大飞行线米,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且在农林牧区域的上方。(4)飞行速度: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5)夜间航行: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6)精神状态: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的人员需要取得证书吗?无证驾驶会有什么后果?
(2)无论单位或个人只要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小、中、大型无人机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都要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3)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4)未取得运营合格证或者违反运营合格证的要求实施飞行活动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5)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2022年8月9日,中国民航局空管办发布了《民用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物流配送试运行审定指南》规范性文件。该指南文件适用于开展超视距(BVLOS)自动飞行、正常运行程序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无需人工干预,非正常、应急情况下可进行人工干预、运营人采用分布式操作模式、预设航线飞行的民用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物流配送场景试运行审定。
(a)最大起飞全重不超过 25 千克,且空机重量不超过 15 千克;(b)最大特征尺寸不超过 3 米;(c)典型动能不超过 34 千焦。
《条例》规定,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决定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的行政处罚结果显示,北京元生华网软件有限公司因涉及“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和“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两条违法事实,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39.36994万元、没收测绘工具725件、并处罚款20万元。
及时处置,服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指令;导致发生飞行安全问题的,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在无人驾驶航空器降落后 24小时内
:无人机他人隐私已成为社会公害,利用无人机他人隐私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对隐私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曝光、传播他人私密照片、视频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可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2)
行政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传播的照片、视频内容涉及淫秽物品,行为人还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行为人贩卖到的私密信息,可能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罪。如果在网上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照片、视频,并伴随侮辱性语言,行为人可能构成侮辱罪。94.
被无人机了如何维权?尽快取证,对无人机录像或者拍照,记录下无人机的外观、颜色、型号、飞行路径、飞行时间和地点等,拿着这些证据到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当地航空管制部门控告举报该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锁定当事人后,视情况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